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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

合理控制药品的使用和流通,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行为

及销售管理,适用于所有销售、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购买和使用应当

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和安全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滥用或非法买卖药品。

第二章销售许可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

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相关规定申请销售许可。

第五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设立专

门的药房或药品销售区域,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

语,提供安全、舒适的药品购买环境。

第六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购销合同的约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货,不得买卖、使用伪劣、

假冒药品。

第七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

药品的销售情况,包括购买人信息、药品种类与数量、销售日

期等,并保留相应的销售凭证和购货凭证,备案管理。

第八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

库存清点,并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准

确流通。

第三章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医师处方销售制度,未经医生处方不得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

第十条对于需要医生处方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

售单位应当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严格控制药品的销

售数量,不得超过医生处方的限定。

第十一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购买

人提供咨询服务,明确告知药品的用途、剂量和注意事项等,

防止误用和滥用。

第十二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与周边

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合

作机制,共同加强销售管理和相关信息的交流。

第十三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员

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确保销售行为

规范、规范和安全。

第十四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药品追溯机制,确保能够快速追溯到药品的来源和销售情况,

有效应对突发性事件和药品安全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销售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给

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依

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接受监

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销售和备案资料,不得拒

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

药品市场的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买人应当保证购买

药品的合法用途,不得以非法方式购买、买卖或者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落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

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常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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