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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准则解读
度为别2024年9月
量因地
衡公部
目录
CONTENTS
1总则
2评审内容与要求
3评审方式与程序
4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的目的和
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于
2023年3月16日发布。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
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
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
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
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
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
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
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有授权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
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
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
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
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此外,一些特别法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
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
认定。
理解提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
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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