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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

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

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

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土地补偿费归

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

有者所有。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征收集体土地

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五条定的,应当发布集体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布拟征收集体土地

的范同、用途和开展上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同时开展地现状调查和会稳

定风险评估工作。土地现状调查主要是调查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

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信息。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从其定义来看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公共秩序相关的重

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开展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

应对策略和预案。

(二)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办理补偿登记级以

上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

自然资源、政人社等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该方案包括征收

范上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同

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反馈意见的果道

和时,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定,在公

告期限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单位要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

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的

前提是“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把“其他利害关系人”纳入范围。

(三)印发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不论是否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进行修

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专门作出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作出正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征收具体落实部

门即可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

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批准机关

参考。

(四)组卷报批,随后公告实施

上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规定组卷,按

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申请征收集体

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布集体

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办理此类法律事务时需要留意的问题

(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

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

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

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

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

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与《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

“及时”补偿费用要求,确定了支付补偿费用的时间标准,是对征收者

的进一步要求,也是对保障农民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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