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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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

产品说明书

1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交费方式:一次性付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19年交、20年交、29年交、30年交。

2.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3.保险期间:终身。

4.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轻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轻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0条约定保障范

轻度疾病保险金

围及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

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度疾病保险

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后,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中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中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1条约定保障范

中度疾病保险金

围及定义的中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

中度疾病只给付一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度疾病保险

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后,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1)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度

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度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

围及定义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

后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

价值降为零。

重度疾病保险金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

2

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第12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保险责任仍然

有效的重度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每种重度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度疾病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终止。

(1)第二次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第2.4.3条约定的第二次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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