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 5772-2023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分类评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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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1.020CCSJ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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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5772—2023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分类评价指南

2023-07-28发布2023-08-28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3/T5772—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中心、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晨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兴东机械有限公司、中船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燕、辛占涛、马昕怡、王明刚、潘皓哲、许永坤、赵慎林、王宗新、耿会坡、王文虎、高伟、苏峰、刘颖、赫宇、马志昊、王泷、李聚峰、赵增亮、杨冠丰、丁嘉欣、李波、刘晓丽、石宏、谢翔、叶天骄。

1

DB13/T5772—2023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分类评价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分类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公告国家质监总局[2014]11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57号令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第1号令)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

运索道、大型号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

单位(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委托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监管机构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以上设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总称。

第三方机构

依法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特种设备相关专业人员和专业检测仪器,能够独立开展公正评价的

服务机构。

2

DB13/T5772—2023

使用安全管理

为实现安全使用的目标,进行决策、组织、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等活动的总和。涵盖了对特

种设备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等。

4基本要求

4.1评价主体为使用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活动应组成评价组,评价组至少应由三名熟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宜是检验师和评审员身份。评价组对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评价表》详见附录A、《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表》详见附录B的要求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和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分别进行量化评价,并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报告》详见附录C。评价组应做到客观、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4.2评价主体应通过分类评价,查找和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使用单位运用好分类评价结果。

5评价程序

抽查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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