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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3037—2023
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规范
2023-10-14发布2024-01-0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3/T3037—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北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师范大学、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
河北省: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石家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石家庄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天津市:朱峰、白学军、邱建伟、付卫兵、李晶、吴捷、魏兴权、王晓庄、李冠华、冯文彬、杨春、周广东、王诗淇;
北京市:郭汉桥、孙先礼、王卫峰、杜超刚;河北省:张海忠、康亚明、张学东、师喆鑫。
DB13/T3037—2023
II
引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出发,推进民政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标准为民政部门全面系统地评估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特征与心理健康水平、规范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提供帮助。
DB13/T3037—2023
1
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心理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及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心理评估。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reliefandprotectioninstitutionsforminors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站。
3.2
儿童福利机构childrenwelfareinstitutions
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3.3
心理评估psychologicalassessment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共同指导下,综合运用谈话、观察、测验的方法,对个体或团体的心理现象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分析的总称。本文件中指运用专业的心理学方法和技术对来访者的心理状况、人格特征和心理健康做出相应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对相应的决策提供心理科学的客观依据。
4评估原则
4,1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需求,心理评估的选择、应用管理、结果采用、资料留存等环节均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
4.2客观全面
应从多方面调查,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过程中的访谈内容和其他材料,得出评估结论。
4.3保密性与保密例外
应向被评估的未成年人和其法定监护人说明心理评估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保密原则指心理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材料,包括心理评估记录表、测验资料及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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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应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除负责心理工作的人员之外,不允许其他人查阅心理评估档案;心理评估工作人员不能泄露评估者的信息。保密例外指评估结果中发现评估对象有威胁自身或者他人生命安全的风险,评估人员将进行报告,并把知晓程度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评估对象
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6评估主体
6.1评估小组
6.1.1应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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