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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技术要求
ControlsystemoffuelevaporativepollutantsfromMotorcycleswithpetrolengine
QC/T1041—XXXX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技术要求2
5试验方法3
附录A(规范性)渗透排放性能8
I
QC/T1041—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QC/T1041-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技术要求》,
与QC/T1041-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6年版的第1章);
b)增加了“渗透排放”的术语和定义(见3.15);
c)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2.5、5.3.5);
d)更改了炭罐初始工作能力技术要求(见4.2.6,2016年版的4.2.5);
e)更改了炭罐终了工作能力技术要求(见4.2.7,2016年版的4.2.6);
f)更改了炭罐工作能力正丁烷/氮气加载速率表(见表1,2016年版的表1);
g)更改了整车燃油蒸发排放性能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2.10、5.3.9,2016年版的4.2.9、
5.3.8);
h)增加了渗透排放性能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4.2.11、5.3.10、附录A);
i)更改了燃料要求(见5.2.1,2016年版的5.2.1)。
本文件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厦门信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
厦杏摩托有限公司、美德维实伟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QC/T1041-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QC/T1041—XXXX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
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控制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系统(装置)(以下简称控制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62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1817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控制系统evaporativeemissionscontrolsystem
指由翻转止流、液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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