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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县地方财政蜀宣花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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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宣汉县地方财政蜀宣花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蜀宣花牛养殖户、从事蜀宣花牛养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蜀宣花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蜀宣花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二)投保时蜀宣花牛畜龄需在4月(含)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7周岁(含)以下;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蜀宣花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
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蜀宣
花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第四条下列蜀宣花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火灾、爆炸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或疫病。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或政府为疫病防控需要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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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保险蜀宣花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
(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含同群牛);
(二)因病死亡的保险蜀宣花牛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除政府另有文件规定外,保险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购买价格、饲养成本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投保时当地市场价格的70%,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的保险蜀宣花牛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蜀宣花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宣汉县地方财政蜀宣花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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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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