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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01
概述
2018.9.7
2002.9.1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二、三章拟修订内容
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2年版)
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
2007.1.4
2015.12.23
规范修订历程
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
(1999年版)
1999.
对于法规的阅读和理解
01
概述
02
规范简述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化妆品禁限用组分要求
第三章化妆品准用组分要求
第四章理化检验方法
第五章微生物学检验方法
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
第七章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
第八章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02
规范简述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
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
通用要求
禁限用组分要求
准用组分要求
检验评价方法
03
术语和释义
3.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3.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3.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3.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3.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3.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3.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第三章表7中规定的染发剂。
3.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03
术语和释义
3.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3.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3.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3.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3.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3.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3.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3.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3.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3.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1.2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4.1.3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4.1.4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2配方要求
4.2.1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本规范第二章表1和表2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2.2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本规范第二章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4.2.3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本规范第三章表4至表7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限值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4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2中规定的限值。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5包装材料要求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6标签要求
4.6.1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
4.6.2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
04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4.7儿童用化妆品要求
4.7.1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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