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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分工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区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健全,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明显增加,建立公立

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

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市行政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

制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推进我区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各镇(街办)建立健全各级医

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多种

形式的分工协作,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达到优化

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

难、看病贵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明确功能定位原则。建立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

定职责分工,严格界定医疗机构诊疗范围,依法执业。

因地制宜原则。以优化本地区医疗资源配置为基础,充分考虑医疗资源的区域

分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

络。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要充分调动

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加快卫生技术人才培养。

三、主要内容

(一)分工协作形式

1.开展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合作。湾里区内的南昌市第四医院与湾里区

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双向转诊试点。试点单位要

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分工协作机制,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的帮扶,

全面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2.开展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合作。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探索建立医疗联

合体实现分工协作。探索在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中医院之

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之间等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分工协作关

系既可以在一个辖区之间进行,也可以跨地区开展。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分工协作的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

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分工协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

平。各医疗卫生机构间要在充

分协商基础上签订分工协作协议书,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协作方式以及各方

在分工协作机制中的责、权、利等。协议书须报区卫生局备案。

2.开展驻点医疗帮扶。公立医院通过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多种形式帮扶

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级公立医院要派驻1名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到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坐诊,可定期分批

轮换。选派人员中既要有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兼顾护理、医技、管理和其他方

面人员。同时,免费接收协作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到医院进修培训,并安排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带教,定期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专题讲座,举办

教学、诊疗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上级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协作的基层医疗机

构提供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改善其工作条件。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各医疗机构间要依法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范

围执业,明确各自收治病种,制定双向转诊临床标准、转诊流程和管理规范。区域

内基层医疗机构向分工协作的上级医院转诊门诊和住院病人,可通过预约挂号,建

立转诊“绿色通道”,享受优先诊疗和住院服务,实现无缝隙转诊。基层医疗机构

也可为患者提供在上级医院开展的检验、检查预约,并反馈检验、检查结果。分工

协作的医疗机构之间要尽可能增加便民措施,为双向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

四、政策措施

(一)调整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1.实行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政策。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允许医护人员经办理相

关备案手续后,在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间依照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

变更注册手续。

2.调整千名医师帮扶政策,对分工协作各医疗机构内部既有对口帮扶受援医疗

机构,又有非结对的支援医疗机构,经区卫生局批准,可根据分工协作关系调整原

有的对口帮扶关系,结成新的帮扶对象,享受原来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派驻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其服务时间可按规定作为晋升前医师下

乡累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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