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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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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原建设部

第146号令)、《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范,结合

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正)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日照分析

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利用计算机,采用日照分析软件,

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有效日照时间段内进行模拟计算其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包具有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成果和具有相应资格的

其它技术机构所编制的日照分析复核成果。建设项目涉及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时,日照分析报告应作为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内容之一。因此,申报此类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必

须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因调整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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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日照分析软件使用要求

所采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须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证书,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检测中心检验的正版软件。

第六条日照分析对象

日照分析对象包括拟建建筑及现状建筑,建筑类型具体如下:

(一)居住类: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普通住宅、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

独立式及连排式农居、单身宿舍、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公寓等。

(二)文教卫生类:指文化教育建筑和医疗卫生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部分,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

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等。

第七条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按建筑功能确定:

(一)每套住宅在日照主朝向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当一套住

宅的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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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

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

普通教室在冬至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四)宿舍、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

(五)拟建建筑的建设造成现状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六)拟建建筑建设前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已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拟建建筑的建设未使其现有日照

时数减少的,也视为符合要求.但拟建建筑正北侧第一排的现状建筑除外,其必须符合本条(一)、(二)、

(三)、(四)、(五)项的规定。

(七)拟建用相邻块为空,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规定其用性质

的,应根据用性质确定其日照标准之后进行日照分析,具体详见附则。

第八条日照分析主、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日照分析对象参与日照分析时,可分为客体建筑和主体建筑.

(一)客体建筑和范围的确定:

1、拟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客体范围按实际阴影确定。

2、拟建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其客体范围以其高度的1。2倍为半径,作出扇形的日照阴影,

但最小不得小于建筑高度24米的实际阴影,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扇形阴影。(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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