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轻松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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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个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轻松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4305638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自然人。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的,对于由其个人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医保目录内的、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补偿原则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既往症,但投保时保险人认可的除外;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十条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如下项目的治疗费用: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

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三)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疗养、保健性、预防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及其安装和租赁费用;

(四)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五)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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