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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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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

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

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

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

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

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

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

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

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1

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

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

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

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

书等;

(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

(若有)等;

(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

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

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

(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等;

(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

(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

(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

合同变更等公告;

(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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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终止、清算公告;

(十)清算报告;

(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

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

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信息披露

第七条在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前,业务部门与托管人签

订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托管人应当提供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名单。业务部门应将

托管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及时提供给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资管运营管理部。

第八条聘请符合条件的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

顾问服务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

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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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第九条业务部门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后,应

发起产品发行申请流程,经审批后由资管运营管理部制作募

集公告,对募集公告进行资产管理业务专用章用印,并于募

集期前在公司网站发布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

示书和募集公告。

第十条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内,业务部门需调

整募集期的,应及时通知并在上述发行申请流程中告知资管

运营管理部产品运营岗,资管运营管理部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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