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烟草专卖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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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

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1991年6月29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曰起施行。烟草专卖法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曰通过,現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曰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1年6月29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曰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紙、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許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减少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严禁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严禁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根据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目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目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发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由当地烟草企业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企业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协议。烟叶收购协议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企业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原则、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企业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协议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分等定价,所有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协议。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許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許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結合市场销售状况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状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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