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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
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
秩序井然,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和《____道路交通法》,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
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
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
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
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
通行的地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
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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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
辆。
(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
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
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七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
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
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
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
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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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
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
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车辆在
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
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
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
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
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
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
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
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
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
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
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
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
公司业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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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
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
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
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
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
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
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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