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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1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XXX〔2013〕7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
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
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
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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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既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又促进信息安全保密
产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办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办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六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
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七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
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
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的其他业务。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
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
业务的,不得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八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
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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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分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
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本领。
第九条申请单位该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装备吻合
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
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具体
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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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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