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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编制说明
项目背景
任务来源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要求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深圳市废旧家具回收处理量达800吨/日,但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运行不够规范,故亟需一部实施层面上的标准化指导文件,规范废旧家具的定义、收集暂存、运输和综合利用要求。
为贯彻条例要求,结合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标准提升行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19—2022年)》(深发〔2019〕11号)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标准体系的要求,以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垃圾分流分类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范体系,推动完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流分类体系建设,有必要在总结前期有效经验和适用技术的基础上,制定更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的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为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系统、有序、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工作过程
(1)立项阶段。本项目自2020年5月立项。
(2)起草阶段。本文件自2020年5月开始起草,起草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文献调研。编制组收集、梳理了近年来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出台及变动情况,研究多地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操作的模式、特征和有关规定,分析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条例在应用层面的合理性、可行性,查阅国内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国外欧盟、新加坡等国家的垃圾分类现状,为本文件制定提供了扎实的基础资料支持。
实地调研。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编制组赴深圳、广州等地,采用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调研各地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现状和模式,废旧家具产生、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方式等有关情况,2020年11月编制完成调研报告,作为本文件制定的参考文件。
起草初稿及修改完善。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组起草标准初稿。初稿完成后,编制组内部深入交流,认真分析相关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对本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包括细化条例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删除不必要的内容等。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该编制说明。
(3)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自……起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征求意见。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分析
《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的编制,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无废城市”样本的需要。
2018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深圳要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垃圾分类不仅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自2015年颁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积极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2017年,深圳市列入首批46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2019年5月,深圳市列入“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名单。深圳市抓住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无废城市”建设的契机,全面实施社会化和专业化分类的双轨战略,普遍推行“大分流、细分类”“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的分类模式,垃圾分类加速推进。
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深圳市即将进入生活垃圾全面强制分类的新阶段。条例按照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全流程立法,其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要求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为了给条例的实施提供有力抓手,亟需制定《废旧家具回收及综合利用规范》,规范深圳市废旧家具分流回收及资源化全过程体系的建设运行。
(二)规范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健全垃圾分类“深圳标准”体系
废旧家具属于可回收物大类、大件垃圾小类,但与同属于大件垃圾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同,具有体积庞大、回收附加值低、拆解利用技术水平较低等特点,回收利用技术标准体系不健全,国内外普遍缺乏专门针对废旧家具回收处理的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推荐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2010)规定了大件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与贮存要求和再使用、拆解、再生利用要求和残余物的处置要求,涉及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垃圾三个类别,但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细化,对规范废旧家具回收利用全过程体系建设运营的指导性不强。
到2020年,深圳市废旧家具回收处理量达800吨/日,但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运行不够规范。《废旧家具回收和综合利用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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