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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引导公用企业加强反垄断
合规管理,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服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优化
公平统一高效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
称《反垄断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公
平竞争条例》)、《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企业,作为企业
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公用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可以
参考本指引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
第三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和声誉减
损,公用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
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反垄断法律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的经营者。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是指公用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
《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以下
统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法律风险,是指公用企业因从事违反反垄断法
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者声誉
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反垄断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预防和降低反垄断法律
风险为目的,以公用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管理架构设
计、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与处置、合规运行机制与保障等
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规管理制度
第五条鼓励公用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
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
垄断合规咨询、检查、汇报、培训、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法律风险。
第六条公用企业可以参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
垄断合规指南》等反垄断合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业务
规模、行业特性等,建立必要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或者在现有合
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定期对反垄断风险和反
垄断合规体系运行情况等开展评估。
鼓励公用企业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
反垄断风险行为和反垄断合规体系运行的识别预警和监控分析。
第七条公用企业可以建立反垄断合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
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
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八条鼓励公用企业将公平竞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公用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断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防范
第九条公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持续跟踪反垄断立法、
执法、司法的最新进展或者外部法律咨询等方式,准确识别反垄断法
律风险,以评估相关经营管理行为是否合法。
第十条公用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
规定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
有能够控制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
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场。
和地域范围,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
公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行为,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作出评估、判断。根据行业特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一般采用特
许经营模式,行业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高,
应当重点防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从事
下列行为的法律风险较高,应当重点警惕:
(一)没有正当理由,以拒绝或者不合理拖延提供供水、供电、
供气服务等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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