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pdf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第1页

学年口语活动案例记录

三年级年级组长——杨平

学习语言文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时间:2015年9月

地点:四楼会议室

主持人:杨平

参加人:全体教职工

记录人:纪保平

语言文字是人类思维和交际的工具,是信息和文化的重要载体,

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

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单位语言

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今天我们学习语委会下发

的文件。

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

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

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

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第1页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第2页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

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

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

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

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第2页

语言文字工作培训记录--第3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

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

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

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十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

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文档评论(0)

182****553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