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验收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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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依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阶段包括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项目初验及试运行

第三条项目所有内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将初步验收报告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报备。

第四条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试运行范围、目标和计划,组织相关用户开展试运行;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重点验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确保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记录出现的各项问题及整改情况,形成试运行报告。

(二)确定培训方案,组织相关用户进行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形成培训总结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需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以下条件后向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一)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内容,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二)项目已通过第三方相关测试;

(三)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四)项目各类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五)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运行,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提交用户使用报告。

(六)项目稳定运行不少于3个月,出现重大缺陷需重新计时。经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

第六条项目验收组由专家组和项目组组成。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专家组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一)项目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代表等组成;

(二)中标、成交金额较大(800万以上)的项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邀请市民代表参加项目验收或提供由5人以上的市民代表书面使用评价;建设单位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有质疑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验收评审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XXX项目验收报告》,并填写《XXX项目履约验收表》,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建议意见。验收结果报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四章验收结论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局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结论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项目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建设符合国省规范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建设方向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不一致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政务效率指标实施建设的;

(三)重大变更未完成批复手续、重大决议未组织相关会议研究、实施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项目实施手续严重不合规的;

(四)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密码测评等明确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六)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和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七)提供的验收文档、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八)其他经竣工验收评审会研究决议为不通过的。

第十一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1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内容

(一)检查建设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建设。

(二)检查实施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等的实施质量。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资金拨付是否符合项目批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项目工期和变更事项属于重点检查内容。

(四)检查档案资料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设计、施工、监理、测评、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五)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1.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2.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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