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南省新宁县地方财政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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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新宁县地方财政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梅花鹿养殖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梅花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梅花

鹿”):

(一)投保时畜龄在1岁(含)以上、10岁(含)以下的梅花鹿;

(二)梅花鹿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梅花鹿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梅花鹿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养殖场所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县级(含)以上防疫部门认定的主要疾病及疫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梅花鹿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梅花鹿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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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保险梅花鹿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疫病;

(四)不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私采疫苗进行免疫或未采取任何免疫措施造成死亡的;

(五)其他动物侵袭、嘶咬造成死亡的或因保险标的摔跤、互斗引发的损失;

(六)投毒、人为电击等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八)难产、屠宰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梅花鹿的损失;

(二)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梅花鹿在本保险合同限定的场所外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统一标识的梅花鹿的损失;

(五)保险梅花鹿的盗抢、跑失、正常淘汰所造成的损失;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梅花鹿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梅花鹿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梅花鹿养殖的直接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梅花鹿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梅花鹿,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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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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