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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孕产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1293251202304257504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保障计划书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长期居住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四十八周岁(含)、孕周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类型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障类型分设有全球保障、国际保障、国际增强保障、大陆及港澳台保障、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为被保险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全球保障
保障地域为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二)国际保障
保障地域为除美国、加拿大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
(三)国际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国际保障,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四)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保障地域为大陆及港澳台。
(五)大陆及港澳台增强保障
保障地域同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且保险人对对应的被保险人在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发生的、与紧急医疗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也提供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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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分娩特定医疗保险责任”、“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紧急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并发症而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妊娠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
(一)病房床位费、急诊室费、重症监护病房费、陪床费,医院提供的膳食和营养配餐费;
(二)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分娩的新生婴儿住院加床费;
(三)手术室和恢复室费,手术敷料费;
(四)输血、血浆、血浆扩容药物以及所有相关化验、操作设备和服务费用;
(五)药品费、吸氧费治疗费、护理费、医师诊疗费、手术医师费和麻醉师费;
(六)检查费,包括但不限于化验、X光检查、超声波检查、超声波心动描记术、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费;
(七)由医师或者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的呼吸治疗费;
(八)由医师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师实施的物理治疗。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症状会明显好转;
2.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分娩特定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对被保险人分娩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分娩特定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医学必需的分娩特定医疗费用包括:
(一)因疾病导致的医学必需的产前检查费、超声波检查费、产后复查费;
(二)医学必需早产费;
(三)医学必需剖腹产费;
(四)医学必需流产费。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分娩费用保险金给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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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第九条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障类型相对应的保障地域内,对被保险人分娩的新生婴儿在约定月龄内因疾病而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门诊或住院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间内,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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