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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民

的焦点。为了有效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2、环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

位应当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应设立环保委员会,负责制定环保政策,统筹协调各级

环保工作,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2、环保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统计、评估等工作。

3、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环保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环保工作。

三、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污染防治: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各类污染物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2、推进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

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3、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源进行严格监管,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和妥善处置。

4、提高环境意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鼓励公众参

与环保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四、监督与考核

1、各级政府应将环保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环保工作不力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2、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

3、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上级部

门应当对下级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社会公众应当积极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

映情况并协助处理。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建议,请

及时当地环保部门。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煤矿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和利用

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煤矿环境保护是煤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

的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

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档案和

台帐。

第六条:煤矿应加强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的监测和治理,

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煤矿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地面塌陷等环境

问题,对破坏的环境要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环境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和技能。

第九条:煤矿应与当地政府和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加强沟通和合作,

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必须严格执

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

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

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和对策。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排污收费和罚款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

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有关证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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