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天津市蓟州区地方财政补贴性蔬菜气象指数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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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天津市蓟州区地方财政补贴性蔬菜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蔬菜种植产业的农户、企业、种植场、合作社、镇(乡、街)村等农业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下的种植户,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蔬菜,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

(一)品种适合当地种植;

(二)使用的种子符合国家瓜菜种子质量标准(GB16715-2010);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

(四)种植在适宜生长的区域,并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第四条下列蔬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保险事故中的蔬菜;

(二)已经收获的蔬菜。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所在区域的降雨保险指数或风力保险指数达到以下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降雨保险指数: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遭遇单日降雨量达到50mm及以上的;

(二)风力保险指数: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遭遇日最大风速达7级及以上风力的。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指数,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蔬菜所在地区的气象站观测到的数据为依据,气象站名称、编号及经纬度须在保单中载明。保险蔬菜所在地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蔬菜最近距离的气象站点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蔬菜所在区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本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并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种子的质量问题;

(五)药害、肥害;

(六)动物侵食践踏;

(七)病虫害;

(八)毁菜弃种行为;

(九)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蔬菜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蔬菜现场进行核查。

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蔬菜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蔬菜应当具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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