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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特定危重型传染病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61202108170271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须符合保险法规定。凡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申请,保险人不予承保。

第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特定危重型传染病可为法定传染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单中未载明特定危重型传染病类型的,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列明的法定传染病,该种疾病的认定以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该种疾病的最新定义为准。

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不得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约定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罹患保险单载明类型的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传染病达到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规定的危重型疾病的(如对危重型疾病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特定传染病身故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罹患保险单载明类型的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因该传染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开始后保险单载明等待期内:

1.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2.疑似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3.因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经释义医院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的;

(七)确诊罹患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额以及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

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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