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南省靖州县地方财政补贴性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保险条款.docxVIP

平安产险湖南省靖州县地方财政补贴性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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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靖州县地方财政补贴性杨梅采摘期降雨气象指数保险

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杨梅种植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杨梅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杨梅”):

(一)种植的杨梅树符合本地区农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二)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且进入挂果期。

保险杨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投保,散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投保。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杨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杨梅在采摘期内,所在区域的约定气象观测站实测连续2天(含)以上日降雨量均达到10毫米(含)以上或单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含)以上(以下简称“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杨梅所在地区的气象观测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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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杨梅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杨梅生长期内所发生的所发生的成本(种苗、肥料、农药、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土地流转成本等)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杨梅进入采摘期起至采摘结束时止,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将气象及其他相关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当降水量达到起赔标准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杨梅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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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杨梅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杨梅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杨梅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杨梅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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