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整形机构医院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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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整形机构医院规章制度

【篇一:整形美容医院咨询管理制度】

ZZYM整形美容医院咨询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咨询组服务理念

一、客户:成为顾客值得信赖的私人整形咨询师。

二、亲和:以亲和的服务态度拉近与客户的距离一定要把顾客当朋友。

三、迅速:在最短时间内提供最好的的整形美容的咨询和建议,为客户解答他们的困扰。

四、有效:为客户解答的问题和建议必须是有效的,在提供客户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必须提高客户开发的有效性。

五、专业: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必须是专业的,咨询员的职业素质也必须是专业的。

六、质量:服务质量是保证咨询部得于不断上升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取得客户信赖的根本。

七、品牌:作为咨询部一员的你是医院的形象之一,须维护好,把个人形象和医院形象结合起来。

八、市场:开发客户创造市场,只有市场才有我们的发展。

九、管理:一切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服从化相关制度和规范。

第二部分咨询组管理及准则

咨询组管理:

1、组织管理:由行政部直接管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遵照行政部相关制度和规范。

2、业务管理:由咨询部主任进行业务考核,行政部部进行监督核查。

咨询组管理准则:

1、工作标准:规范化标准化服从化。

2、过程管理:注重流程管理,对每个工作流程严格控制,保证过程的可控和工作质量。

3、目标管理:“以终为始”,即以目标作为工作开展和推进的参照依据和考核依据,以成果体现业绩。

【篇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

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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