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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需求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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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设需求说明

一、标准、规范

开发设计遵循国家、教育部信息化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项目实施符合质量、信

息技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二、功能目标

遵循平台经济发展规律,聚焦电子商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

质量、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虚假宣传、价格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本项目,

建设直播电商风险识别能力、直播电商大数据共享交换能力、直播电商监测治理业务功

能、直播电商监测辅助决策支撑能力,升级电子商务主体信用系统能力和电子证据管理

系统功能等内容,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技术优势,实现直播营销活动相关行为数据采集数

据对接、分析、固定与存储,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服务要求

(一)建设需求

1.业务需求

1)直播电商大数据共享交换能力及业务功能建设

二期项目需根据直播电商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实现直播电商采集数据、平台数据、

监管数据等的接入、处理。在一期平台主动采集的基础上,开发平台信息报送模块,实

现平台及企业将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直播间、主播及经营信息数据上报及管理,实现传

统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信息的报送。实现直播电商采集数据、违规线索等的分

析统计。建设大数据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功能,实现平台数据报送、直播数据分析、数据

统计报告生成等功能,实现数据可视化及海量数据分析检索。

1.1)直播电商大数据共享归集能力建设

通过建设直播电商大数据共享接入能力,实现直播带货监测相关采集及部分交换、政企协同等

相关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的企业信息、商品信息、网店信息、直播信息以及音视频、图片信

息的归集清洗。

1.2)直播监测数据处理能力建设

二期项目需实现关联直播商品文本/图片信息加工处理、地市特色数据融合加工、直播数仓及衍

生数据计算任务调度能力建设。

1.3)大数据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功能建设

实现直播平台内经营者数据、直播间、主播及经营信息数据上报及管理,实现传统电商平台、直

播平台平台及经营信息的报送,并实现直播数据检索、分析、统计等功能。

2)直播电商风险识别能力建设

本期项目需基于实现电商直播带货领域违规行为监管的需求,结合直播带货的形式构建直播监

测智能分析能力,实现对直播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测发现。针对直播带货的复杂性及多样性,对原有

基础引擎1oGo识别、图片识别、以图比图等基础能力进行训练升级;针对直播行为构建新的综合判

别模型。

2.1)电商直播智能分析能力

实现直播内容分析识别:对直播过程中主播与商品的关键内容比对识别,识别违法行为。对一

期建设模型扩展直播分析能力。

建立直播专属的风险识别判别系统,基于监测信息,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处理,结合直播带货场

景特性,判别带货过程中是否存在价格违法、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漠视消费者利益等

违规行为。

对于分析能力可进行可视化的管理及配置,包括风险策略的新建、管理,样本包管理,关键词样

本管理,长文本样本管理,图片样本管理。

3)直播电商监测治理业务功能开发

X

实现直播电商风险线索协同处理、里办等功能。

3.1)直播电商风险线索协同处理

需要基于现有的相关系统,完善开发直播带货线索审核、线索处理、案件信息处理等功能,实现

线索的流转处理。同时实现直播主题管理、直播间管理、直播平台管理、直播场次管理、直播商品管

理相关功能。

3.2)X里办应用开发和集成

按照X里办相关业务和标准,进行应用集成,完成直播企业或个人异常违规情况的X里办移动

端服务开发及上线。

4)直播电商监测辅助决策支撑能力建设

二期结合一期的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构建数字化驾驶舱及数字化驾驶舱数据联动功能,实现直

播监管相关辅助决策,同时支持对相关核心指标逻辑实现运营人员的可视化管理。

根据深度分析直播监测业务场景及监管需求,构建直播电商建设驾驶舱以及直播带货销售行为

监测、数据采集、直播平台、运营企业、商家网店、主播、商品、数据处理、直播地图、专项监测等

子屏或模块,实现直播带货商品监测数据可视化,为监管决策提供可视化数据支撑。

5)电子商务主体信用系统能力升级

在一期电商主体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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