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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税务完善证据链把控票据风险
经理特训营
主讲人:裘梦颖
1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2五种情况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
3税官视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与三流一致判断实务
4新视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据监控及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总局归纳整理“五”大异常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
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
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
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符合什么条件,上游开票方企业开具的发
票成为异常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
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
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
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异常凭证受票方的税务处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
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
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
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
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
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
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
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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