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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发布要求、预警信息误报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预警信息的接入、发布与传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608-2006中国颜色体系
GB/T18207.1防震减灾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18207.2防震减灾术语第2部分:专业术语
DB/T59-2015地震观测仪器进网技术要求地震烈度仪
DB35/T1308-2012仪器地震烈度表
3术语和定义
GB/T18207.1、GB/T18207.2、DB/T59-2015、DB35/T1666—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未来便于使用。
3.1地震预警earthquakeearlywarning
地震发生后,对即将到来的破坏性地震动进行预测和报警。
[DB/T59-2015定义3.1.4]
3.2地震仪器烈度instrumentalseismicintensity
根据仪器观测记录得到的地震震动的强弱程度。
[DB/T59-2015定义3.1.1]
3.3预测地震烈度Predictedseismicintensity
根据地震台[站]的数据推测预警目标可能遭受的地震仪器烈度。
[DB35/T1666—2017定义3.3]
3.4预警目标warningtarget
接收地震预警信息的用户或区域。
[DB35/T1666—2017定义3.4]
3.5预警时间leadingtime
2
破坏性地震动到达预警目标的剩余时间,一般以秒为单位计。
[DB35/T1666—2017定义3.5]
4基本规定
4.1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4.2一般用户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系统。
4.3专业用户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及应急处置系统。
4.4广播、电视等实时媒体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的自动接收系统并进行转发,进一步扩大地震预警信息覆盖面。
4.5特殊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
5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5.1地震预警信息
5.1.1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等级、预警时间、预警目标、源信息产出单位、源信息发布时间、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经度、震中纬度、震中位置参考地名、预测地震烈度、震中烈度、震源深度等,根据信息发布方式的不同,可增加颜色、图标、声音、其他信息等相关内容。
5.1.2通过其他方式发布的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可参考上述要求,或与发布主体另行约定。
5.2地震预警等级
5.2.1根据地震可能的致灾程度,将地震预警分为灾害性地震预警和告示性预警两类。
5.2.2根据预测地震烈度的不同,将地震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预警,红色表示;Ⅱ级预警,橙色表示;Ⅲ级预警,黄色表示;Ⅳ级预警,蓝色表示。
5.2.3地震预警等级和类别划分见表1。
表1地震预警等级划分
地震预警类别
地震预警等级
等级颜色
预测地震烈度
灾害性预警
Ⅰ级
红色
≥7度
Ⅱ级
橙色
5、6度
Ⅲ级
黄色
3、4度
告知性预警
Ⅳ级
蓝色
1、2度
注:按照DB35/T1308-2012,将地震仪器烈度由弱到强分为12个等级,用阿拉伯数字1-12表示。
5.3预警信息展示方式
5.3.1地震预警信息图标及其展示要求可参见附录A;视频预警图标及展示要求可参见附录B;地震预警报警声及展示要求可参见附录C。
5.3.2文本信息模板、声音信息模板、预警信息模板、预警信息更新及取消的模板可参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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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按照不同发布端,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采取单一方式或组合方式。
6预警信息发布要求
6.1发布主体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工作部门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授权下开展本行政区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6.2基本原则
6.2.1地震预警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篡改。
6.2.2地震预警信息传播过程中应采用加密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6.2.3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动态更新发布方式。
6.2.4地震预警信息应优先向破坏性地震波尚未到达的地区和地震预警等级较高的地区发布。
6.2.5有影响地震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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