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docxVIP

平安产险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docx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B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8100108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并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范围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

续保生效后)经本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于治疗该疾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以下简称“药品”)费用(以下简称“满足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按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药品处方是由释义医院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疾病必需的药品;

(二)该药品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

(三)符合本合同关于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的约定;

(四)该药品是在保险人合作的药店购买的。

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药品清单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

补偿金额)×给付比例

特定药品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包含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途径实

际获得的特定药品费用补偿。

补偿原则

第七条本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释义医院以外医院接受治疗的;

(三)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不符;

(四)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有效;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既往症及其并发症引起的相关费用,但投保时保险人认可的除外;

(六)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

用;

(七)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者批准的药品或者药物的相关费用;

(九)未在保险人合作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十)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十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本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

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产品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四)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等待期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30天。

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