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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犯刑法--第1页
试论我国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行为的界分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也逐渐
增多。由于这两种行为在违法手段和行为方式上十分相似,因此,在理论和实务
上,二者的具体界限很难把握。特别是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时,常出现
交叉竞合的现象。我们应当联系法的价值和我国国情,对两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界
分。
关键词:行政犯罪;行政违法行为;自然犯;法定犯;界分;
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分
则中,在第三章、第六章和第九章中,集中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罪行为。行政违
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关系,而为行政法规所处罚的行为。在我国,行政违
法行为由多部行政法规所规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
《律师法》等等。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公民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务员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违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违
法行为。因此,在行文之前,有必要对本文中所要指向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廓清。
本文所称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排除了违反内部行政规则的行为的。行政犯罪和行政
违法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分很有必要。
一、行政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界定的问题的源起
罗马法所谓“malainse”与“malaprohibita”的观念,认为刑事犯是属于自然
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
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
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於违
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这一区分范式首先经R.Carofalo提出来,后经意大
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犯罪学》中系统论述,并正式提出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
①
概念。他指出,自然犯就是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情感的侵害,而法定犯则是纯
粹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违背基本道德的行为。再后来,这一区别范式被德国法学
家费尔巴哈发展成为刑事犯与警察犯的区分,并认为刑事犯侧重于伦理秩序的侵
害性,而警察犯则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妨碍。最终,德国学者高尔德修米德将警
察犯替换为行政犯,正式确立了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区别范式。同时他认为,刑事
犯是违反法的行为,行政犯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这种区分也是与罗马法中有
关行为本质的“自体恶”和“禁止恶”的区别相一致的。至此,行政犯作为一种
新的犯罪类型基本形成。
行政犯学说的起源也是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18世纪的德国,由于警
察活动范围的扩大,产生了由行政官厅行使刑罚权的必要性,这种实际需求形成
了作为警察官厅刑罚权对象的警察犯的概念,到19世纪,德国刑法基本上形成
了警察刑法的概念。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的行政管理范围逐步扩大、行政职
能不断加强,因而频频制定行政法,违反行政法的现象大量出现,遂有了以警察
①【意】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行政犯刑法--第1页
行政犯刑法--第2页
犯为原型的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区别,这样行政刑法的概念就产生了。行政犯也开
始与刑事犯并列起来。
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学者就提出了行政犯罪、行政刑法的概念,
并对行政犯与刑事犯进行了合理的区分,但这种理论区分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注
意,无论是1979年的旧刑法中,抑或1997年的新刑法中,我们都没有对行政犯
单列专章,而是受前苏联刑法学的影响,将刑法分则部分的罪名以侵害的社会关
系为标准,将其分为若干大类,因而是一种行政犯与刑事犯没有区分的共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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