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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第七章 民法典之物权

第一节 物权通则

一、物权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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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

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五、共有

(一)概述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转让

1.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有物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

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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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概述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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