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监督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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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监督3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卫生监督4.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1)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2)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放射卫生监督5.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2)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3)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4)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卫生监督第四章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4.核对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与清单是否一致,对设备进行简单测试,能正常运行。5审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培训及其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要求。6.审查是否制定与其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7.审查是否采用有效形式实现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告知。8.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和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放射卫生监督二、审查决定的作出放射卫生监督第四节许可管理一、校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放射卫生监督二、变更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放射卫生监督三、注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4.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5.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放射卫生监督四、补发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放射卫生监督五、撤销监督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1.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放射诊疗许可证》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3.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放射卫生监督六、其他要求1.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放射诊疗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倒卖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布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放射卫生监督第三章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监督

放射卫生监督第一节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管理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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