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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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合同法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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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的2.0产物,从技术层面来看,创造了完全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就法律层面而言,重塑了传统交易习惯和合约执行方式,但与此同时,智能合约为私法、尤其是合同法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分析智能合同的特性;其次探讨了智能合约的性质及美国对智能合约的态度;接着,从缔约阶段和执行阶段分析智能合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智能合同合同法区块链

一、智能合约概述

(一)智能合约的内涵

智能合约的首创者NickSzabo认为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形式定义的要约承诺,并且具有可自动执行性的协议。工化部2016年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运用发展白皮书》[1]一文中提到智能合约是用计算机语言取代法律语言去记录条款的合约,是区块链2.0,其特征是已编码的、可自动运行的业务逻辑,通常有自己的代币和专用开发语言。智能合约的定义为何在学理界和和实务界尚无统一、确切的答案,但是通过智能合约具备的特征,可以清晰了解到其内涵。本文认为智能合约是指可自动执行的合同,其应用计算机将法律语言转化成可自动执行的代码,通过编写程序,实现其自动执行性。例如,一部安装了自动点火装置的汽车,一旦债务人未按期支付租金,致使其行为不满足合同条款的要求,此时,阻止汽车启动的程序将被触发,债务人将无法启动汽车。执行是同过区块链进行的,不需要外部机制介入,具有完全去中心化的特点。

(二)、智能合约的性质

1.关于智能合约性质的争议

智能合约不是法律术语,关于其性质为何在学术界和技术界也饱受争议。肯定者认为智能合約是合同,合同以要约承诺为基础,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智能合同也有类似于要约、承诺的机制,只不过是以区块链为其表现形式,并且,智能合同也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智能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2]。否定者认为智能合约不是合同,至少不是我们平时所言的法律意义上合同。法律上的合同应该是基于术语和条件的目的契约,而智能合约只是基于风俗和习惯确立的身份契约,只是互联网履行的一种渠道[3],并不是一种协议。第三种观点认为智能合约是传统合约的补充,利用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来弥补传统合同的执行。

目前,世界上以立法形式确认智能合约的合约性质的国家只有美国。美国亚利桑那州是第一个明确赋予智能合约以传统合同的效力的地区,随后,佛蒙特州通过法案,允许区块链记录的数字在法庭上受理,2017年美国的其他州也开始将区块链技术立法提上日程[4]。亚利桑那州的法案不仅认可了智能合约的效力,而且将记录在区块链上的数字、签名、合约内容等纳入电子交易法的范围。美国已经在智能合约立法方面,但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智能合约还是观望态度。

2.本文对于智能合约性质的认定

中国还没有针对智能合约的立法,对于智能合约的性质为何还没有认定。但是本文对于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持肯定态度。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具有有效的要约、承诺。智能合约以两种形式存在,其一为书面、口头或数据电文与智能合同并行;其二,智能合约单独存在。对于传统合同与智能合约并行时,若二者内容一致,传统合同即可表示当事人的合意,若二者内容出现冲突,则要考虑后者存在的意义,若后者为补充前者,则以前者为准;若后者为修改变更前者,则以后者为准[5]。对于单独存在的智能合约,因为计算机语言冗长复杂、专业性强等可能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会详细阅读合约条款,径行选择同意选项,因此可能出现意思表示一致与否的争议[6]。但是,数字时代,其他新型合同应该对智能合约有所启发,智能合同中,不要求了解全部条款,要约人能够限制为了承诺所必需的行为[7]即可。往往出现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在区块链上发出要约,另一方通过行为进行承诺,来订立合同。例如在区块链上成立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之前,承诺尚未存在,一旦当事人点击支付租金,承诺生效,随即合同成立。

本文认为智能合约具有要约、承诺的机制,具有合同必备的意思表示和合意的达成,因此智能合约不单纯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渠道,更不仅仅是合同的补充,它是一种合同,一种运用代码进行意思表示,在区块链上完成合约执行的协议,一种具有全新的执行方式的合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事物会随之出现,法律作为秩序的维护者,应该以最大程度地包容来对待新事物的出现,积极应对新事物的出现已经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平稳运行,这才是法律这种社会工具该有的定位和意义。

二、智能合约对合同法的挑战

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型产物,其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其内涵还是合同的一种,但是智能合约在技术领域的革新,给私法尤其是合同法带来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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