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5-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docxVIP

HJ 442.5-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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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Ⅱ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1

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2

5生物质量样品的制备 3

6生物质量样品的分析 4

7生物质量监测质量控制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生物质量监测项目分析方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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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按照GB18421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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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样品制备、样品分析、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3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按HJ442.1相关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按HJ730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处理与数据上报按HJ442.2要求执行;评价与报告按HJ442.10要求执行。

国家确定的重要河口海湾和重点区域例行监测的生物质量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其他区域可根据监测条件和评价要求按照每年1次或每2年1次,采样时间安排在7~8月或贝类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采集甲壳类、鱼类和藻类样品根据监测目的确定采样的频次和时间,采样一般在捕捞期;养殖鱼虾类监测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采样时间应保持一致。

例行监测的必测项目为GB18421规定的贝类污染评价项目;选测项目为监测区内域除GB18421规定的项目外的其他贝类污染因子、其他生物(甲壳类、鱼类和藻类)质量等。

其他监测任务的生物质量监测项目、时间、频次等依据监测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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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物质量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4.1样品的采集

4.1.1基本原则

a)区域代表性原则。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能反映监测海域生物受污染物影响的累积状况;应选择能代表不同类型的生境(潮间带、潮下带和近岸海区);尽可能避开污染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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