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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案例--第1页

人身权

案例

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

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

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

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

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

实。

问: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

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一个侵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典型案例。应当引起我们对人身权的重视和关心。

[案情]2009年8月,在新疆奎屯市一中担任教师的张银捡到了同在该校担任教师的王亮

的身份证。张银没有将身份证归还给王亮,而是在未经王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王亮的

身份证,伪造了王亮的收入证明,到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之后,张利用该卡恶意透支消

费上千元,致使王的姓名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后,经调查是张

所为。因此,王亮把张银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

1、请问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

其行为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上述行为还

导致原告的姓名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侵犯了他人的信用权

帮人燃鞭炮伤人,被帮者是否应予赔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被告王大山、王小山系亲兄弟。2008年10月,王小山之子结婚,王大山义务帮工

去女方娘家迎亲。原告马某在新娘家附近经营一猪肉摊位。当娶亲的一行人员到达新娘家门

口时,王大山在门口燃放起鞭炮,因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飞溅出的爆竹将马某的

右眼炸伤。

马某受伤后即被新娘的家人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诊疗,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转到南阳

市眼科医院等地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外伤、右眼虹膜根部离断。经鉴定,马某右眼

损伤程度为7级伤残。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

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

王大山无偿提供帮工,在燃放爆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

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

[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

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对原告所造

成的伤害,应由被告王小山承担赔偿责任

⑥生命权;

[案情]2005年10月4日下午,14岁女孩小容(化名)在726路公交车上与一位女售票

员发生肢体冲突,当场晕倒。5日早晨,小容在二炮总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容的父亲晏先生是清华大学退休教授,今年74岁。其母亲是清华附中的教师,今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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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夫妇两人只有这一个孩子。

小容的母亲郑女士说,前天下午,她和丈夫带着小容去西单图书大厦买书。3点15分左右,

一家三口在新街口豁口站乘坐726路公交车,打算回蓝旗营的家。

郑女士回忆,当时车上有两个女售票员。其中一个20多岁的给她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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