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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第1页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
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
3-1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第1页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第2页
第一条为明确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要求,
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人身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人
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和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
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
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
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第四条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
业务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高资产负
债管理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
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划分
为基础能力评估标准与提升能力评估标准,内容包括基础与
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以及资产负债管
理报告五个部分。
第七条本规则从两方面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
力: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制度健全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
负债管理相关制度是否科学、全面、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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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负债管理的遵循有效性,即保险公司的资产
负债管理制度、机制是否得到持续的、有效的实施。
第八条各项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
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
合”和“不符合”四类。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自行或组织保监局定期对保险公司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
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材料调阅、现
场查验、问卷调查、质询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
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
管理能力评估标准》,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自评估。
第十二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采用百分制。基础与
环境所占权重为20%,控制与流程所占权重为40%,模型与
工具所占权重为20%,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为10%,资产负债
管理报告所占权重为10%。提升能力评估标准作为加分项,
总分为10分。基础能力评估结果与提升能力评估结果之和
为最终评估结果,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三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束后,中国保监会
向保险公司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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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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