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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处置法律框架

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框架由欧盟法

律和德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有机组成。在欧盟出台统一法律之前,

德国处置当局根据《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信

贷机构重组法》等国内立法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处置。为应对欧

盟银行业务国际化与处置本地化带来的挑战,欧盟于2014年出台

《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

(SRM条例),设立单一处置理事会和单一处置基金,建立欧盟

层面的统一银行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工具和资金来源。此后,德

国据此修订了原有法律,并出台《恢复与处置法案》,完成了欧盟

制度的国内立法转换,确保单一处置机制在国内施行。

至此,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恢复和处置

法》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以《金

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为主,规范救助资金来源和使

用;在民商法领域,有专门适用于银行机构的《信贷机构重组法》,

创设与《破产法》相近的案件审理模式,为问题银行及其股东主

动克服危机提供法律工具。

二、德国处置机制

(一)处置机构。根据欧洲央行《受监管实体清单》,单一

处置理事会负责处置的125家机构中,有21家总部位于德国,此

外德国的1400余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被列为“重要性较低的机

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原则上由其负责处置,但均应

1

遵守单一处置机制确定的统一处置规则、程序和工具。德国联邦

金融监管局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审核问题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

决定启动处置程序、使用处置工具和重组基金等。金融市场稳定

基金则由财政部授权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管理。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2012年出台的《金融稳定监督法》,

决定建立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代表组成

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项;

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加强委员会组成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向特定对象发布关于金融风险的警告和建议等。该法还特别列明

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分

析与金融稳定相关的事项,并确定可能损害金融稳定的风险;建

议金融稳定委员会向特定对象发出金融风险警告或建议,并评估

特定对象执行建议情况等。

(三)整顿和重组。《信贷机构重组法》创设了不同于普通

破产法的特殊经济和法律工具来处置问题银行机构,包括整顿和

重组两个程序,与单一处置机制下的恢复与处置并行。1.整顿程

序。整顿程序由问题金融机构提起,联邦金融监管局对整顿计划

进行审查,如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计划可行,则由州高等法院(特

指联邦金融监管局所在地的法兰克福州高等法院)宣布启动整顿

计划,任命整顿委员会,并根据计划执行结果决定是否终止。2.

重组程序。与整顿程序相似,重组程序是破产的前置程序,其本

质上是特别规定的破产计划程序,适用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

险的问题信贷机构。当整顿计划没有达到相应目的,问题金融机

构的整顿委员会或者高管向联邦金融监管局提交重组计划请求审

2

核,联邦金融监管局审查认为问题信贷机构确实存在经营危机,

且破产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则向州高等法院提交重组申请,

并最终由州高等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重组程序。

(四)救助资金的形式和来源。德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存在两

种形式的救助资金,即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和重组基金。前者依据

《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设立,但在2008年至2010年援助德国

商业银行和西德意志银行之后,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动用该基

金需符合《欧洲联盟条约》中不妨害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等条件。

后者依据《重组基金法》设立,单一处置机制建立后,该基金根

据协议逐步转移至欧盟单一处置基金,在国家一级分配使用。

三、特点分析

(一)法律体系完备。无论是欧盟,还是德国,均建立了框

架清晰完整,涵盖早期干预、重组、救助及救助资金来源和运用

等内容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制度。

(二)可操作性强。《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以附件形

式详细列明了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当包含的所有信息。德国《金融

稳定监督法》详细规定了风险警示的对象、效力及其操作流程。

德国《信贷机构重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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