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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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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论文摘要:在我国证券法中,只重视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以及违反证券行政管理导致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忽略了对证券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民事权力侵害救济的关照。参照世界各国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手段,我国也应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

一、内幕交易及其危害

(一)内幕交易概述

综观整个证券投资的历史,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一直试图发现并利用其他广大投资者所不知道的消息,并以此牟利。这就是人们所关注的内幕交易,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侵权行为,显形地或隐形地侵害着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是内幕交易最直接、最显形的侵害结果。主要表现在其侵害了未参与内幕交易的其他投资者的平等地位和知情权,也欺骗了内幕交易的交易对方,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其次,内幕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声誉,会使内幕消息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一方面使投资者在考虑买卖该公司股票时会极为慎重,从而不利于公司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也会使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能在市场上得到正确的反映,从而使公司损失了一个重要的决策依据。给公司营运造成困难。

最后,对证券市场来讲,内幕交易的隐形危害同样不容忽视。内幕交易是对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实信用市场精神的严重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法律规制的不健全会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不道德行为比道德行为产生更大收益的可能性,如果不能通过完善的法律予以规制,将对证券市场的安全秩序造成巨大的冲击力,甚至会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

二、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急需完善

(一)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舞台上,以权力为核心的公法一直扮演着主角,私权利遭到漠视。这种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主导着立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认识观。折射在证券法中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扩张。具体地说,就是只重视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以及违反证券行政管理导致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忽略了对证券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私权侵害救济的关照。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在证券法上明确规定的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民事责任作为对私权救济的法律保障,承担着补偿受害人损失、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之功能。现代社会日渐文明、法律日趋完善,公平和正义被奉为法律之最高理念,而私权的重视与保护正是法律实现其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在我国证券立法中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其法律责任多为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股票条例第77条有一个原则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及其原则缺乏实质性的配套程序规定。虽然证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强调了在证券市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但由于对民事责任认识不足和立法上的某种缺陷,该宗旨没能很好地贯彻在全部证券法中。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从私法与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三者各有所长,只有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民事责任则由蒙受损害的投资大众根据本身的意愿从事追诉。民事责任既不能代替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的法律责任形式加以代替。以威慑、预防为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责任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替代民事责任固有的功能,因此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应为先。

(二)完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1、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充分的补救,从而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予以解决,但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在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苏三山事件、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中,没有一起对无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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