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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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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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畅通行政争议解决渠道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和尖锐化,如何在法治框架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严峻挑战。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反映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要求,并指出要进一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再次强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在2014~2019年的法治政府评估中,本书项目组将“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作为一级指标,并主要围绕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两个方面对100个城市展开评估。同时,本书项目组依据中央最新文件的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所反映的具体问题,不断对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提高其客观性、公平性和全面性,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实效。通过全面分析评估结果可以发现,各地政府在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制度建设与制度实施两个方面成效显著,有效化解了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纠纷,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在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需要充分进行反思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2014~2019年评估概述

总体来看,在2014~2019年的评估中,课题组对“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的评估设计思路基本保持一致。课题组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历年实践经验,对个别指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使评估设计思路趋于完善,测评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指标设计

在2014~2018年的评估中,“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一级指标下设10个三级指标,每个三级指标分值为10分,本部分总分为100分。在2019年的评估中,本书项目组根据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对三级指标做出删减调整,改为下设7个三级指标,并将“行政复议决定正确率”这一指标的分值提高到20分,因此本部分总分为80分。但总体而言,三级指标的设计始终围绕着制度建设和制度实施两大方面展开。

在制度建设方面,本书项目组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产出性指标进行观测,旨在体现地方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努力成果,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行政调解的规范化水平、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等。[1]

相比较而言,制度实施情况更易于从结果上进行观测,除“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情况”这一个产出性指标,其余指标都选择了结果性指标,例如“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畅通程度”、“行政复议决定正确率”(2018年)等,可以从不同侧面体现各地社会矛盾的发生频率、尖锐程度和解决效果,这些指标可以通过网络检索、数据库检索等方式进行观测。但是,纯粹的量化指标不能完全反映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的全貌,具有片面性,因此,“行政复议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唯一一个产出性指标可以有效弥补量化指标说服力的不足,该指标可以通过检索各地政府及其原法制办官网的方式进行观测。[2]

(二)重要指标变化说明

在评估过程中,本书项目组根据中央最新文件的要求以及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对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涉及的重要指标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删除了部分测评价值不显著的指标

在2014年和2015年的评估中,有4个指标是需要各地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的,包括行政复议的撤回率、行政复议的纠错率、经复议后的起诉率和行政复议的按时审结率。但是从评估结果来看,这种依赖于各地政府提供数据的评估方式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情况。在2014年和2015年的评估中,仅有21个城市提供了所需数据,由于其他城市并未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导致这4个指标的得分率普遍偏低,从分数上来看,无法全面体现各地方行政复议工作的落实情况。而且,这种由被评估城市自行提供数据的评估方式,对于保持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也有所影响。因此,在2016年及以后的评估中,本书项目组删除了这4个测评价值不显著的指标。

2.增设了制度建设与制度实施方面的指标,提高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本书项目组在2016年对“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这一指标体系做出较大调整,在制度建设情况方面,将“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的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信访制度改革”作为独立的三级指标进行测评;在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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