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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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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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BigData)是指数据量超过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捕获、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集[1],并具备经典的“4V”特征(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2]。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反映出我国从“工商行政管理”向“市场监督管理”的理念转变,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3]。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市场主体快速增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运用大数据以加强市场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与质量的时代要求。

一2018年发展现状与特点

当前我国政府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的体系架构基本建立。2018年,我国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呈现政策颁布主题集中、全年市场监管成果较好和重点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与特点。

(一)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根据《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4]和《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5]的相关研究和政策框架,我国目前政府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的体系结构分为“基础、平台、应用”三个层次,拥有政策法规、管理机制等制度保障。基础层包括网络、计算、储备等技术支持。应用层分为两个子分层:①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公共信用库等;②平台,包括中国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网、信用中国、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核心、一体化平台网站。应用层包括移动端的APP、两微(微博、微信)入口和政务大厅的人工或智能服务窗口。三个层次紧密配合,为大数据的“血液流通”提供良好的客观环境,极大地提升了市场监管效率。

图1我国政府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的基本框架

(二)政策法规制定集中在三大主题

2015~2018年,我国政府在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呈现由单一市场监管到总体政务协调,由纲要规划到具体规定的思路变化。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2015~2016年是政府重视大数据监管的元年。相继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指出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6],“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将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统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7],“促进大数据在市场主体监管与服务领域应用”[8],指出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的有机构成。

第二阶段,2017年,“政务大数据”成为高频词汇,强调要把大数据市场监管放入大数据政务的范畴中,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和“一体化”的数据信息平台,这是在认知上反对“割裂式”数据监管。此阶段颁布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等政策为一体化的政务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提供了实施标准。

第三阶段,2018年政府在运用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上,密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关注“公共信息资源”“政府网站”主题,进一步翔实大数据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相继颁布《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等多领域的联合惩戒和激励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等政府网站工作规定;《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等六项工程标准的通知》等公共信息资源应用标准的政策。

表12018年我国政府运用大数据进行市场监管主要相关政策梳理

日期

来源

名称

主要内容

2018年1月5日

中央网信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释放数据红利,更好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贵州省为试点地区,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

2018年1月9日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的通知》

确定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2018年3月2日

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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