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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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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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阈下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思考

摘要:农民群体性事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正在向着多领域、多角度方向展开和延伸。但农民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本质仍是权利问题,因此,要研究该问题就必然要对它进行宪法上的界定,进而寻求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宪法根源,最后从宪法高度找到应对农民群体性事件的“良方”。

关键词:宪法;农民群体性事件;农民权利

作者简介:朱全宝(1981—),男,湖南衡阳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衡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副处长,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政、“三农”问题与法治。

近些年来,以农民集体信访、静坐、暴力抗争等为特征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内许多学者依据中国的国情对农村社会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相对全面的研究体系。现有的研究已经从农村社会冲突的现状、成因、化解机制等多个角度展开。然而,“农民问题的根本是权利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尊重、保障和实现农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1](p3)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广大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却常常被忽略,而随着农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农民开始通过信访、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当通过这些正常渠道无法实现自身的利益时,农民才开始选择上访、发动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的手段作为自己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这是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制度因素。因此,从宪法角度分析农民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减少和解决农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和关键所在。

一、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界定

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种体制外的维权路径。“体制外”的维权与“体制内”的救济是相对的。所谓“体制内”的救济,是指通过现有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有学者认为,“体制内”的救济并不能切实地达到其预期的实效,因为“体制内”的救济实质上是要从既得利益中“分一杯羹”,而国家机器掌握在既得利益者手中,既然公民权利的维护意味着特定的既得利益受损,那么这种救济很难保障。[2]这种观点看似偏颇,但结合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确有一定道理。就中国当下情形而言,群体性事件的触发并非单纯地归咎于某些黑恶势力的唆使与群众的“暴民意识”,相反,在最近几起事件中,部分政府部门对于公民权益的漠视以及处理行为的严重不当才是真正的导火索,其背后折射的是少部分权力拥有者扭曲的权力意识和公民合法权利救济渠道的人为阻塞。在这些事件中,对于群众而言,体制内的救济似无路可循,而迫不得己地采取体制外的不合法的“聚众闹事”。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定位可以表述为“合宪而不合法”。可能有人会从“宪法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法律是对宪法的具体化”出发来论证“合宪一定合于法”,但是笔者认为,“合宪而不合法”在中国乃至世界立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对于法律的违宪审查即是对“合宪”与“合法”之间关系的最好说明。宪法是国家整体而长远的福址所系,并以此来指引法律;而法律难免会偏离宪法的指引,因此对于法律的纠偏也是宪法的重要功能。具体到群体性事件,笔者在上文分析到群体性事件作为一项“体制外”的维权途径是“不合法”的,具体而言是违背了《游行示威法》。这种“违法”是一种形式违法并非实质违法。理由在于其作为一种基于公民不服从的维权活动是具备宪法正当性的,是“合宪”的。所谓“合宪”,具体对应的是宪法有关公民请愿权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游行示威法》应是对请愿权的具体化,二者应是协调的,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游行示威法》通过一系列条件的设置将公民请愿权严格限制在体制之内,导致部分权利受限过严。这就使得本来超越体制的权利被体制化了,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宪政实践与维权运动面临的基本困境之一,这一困境与中国宪法的弱强制力及违宪审查机制的虚置是息息相关的。

二、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宪法探源

谈到宪法,必然想到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共和民主为内容、法治为载体、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理念、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3](p7)也就是确立一套有效的技术规则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协调,最终实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之目的。而农民群体性事件尽管在转型期具有一定的合宪性,但本质上与现代宪政的宗旨和精神还是相悖的。因此,对于农民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通过考察一国的宪政,进而从宪法上找到其产生的根源。

(一)根本原因:农民宪法权利的缺失

从近些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来看,多集中在征地拆迁、农民工权益维护等方面。现就这些问题所反映的宪法权利略作分析。

⒈农民财产权的缺失。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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