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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的传播伦理困境及抉择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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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在长沙进行的一次极限挑战中失手坠楼死亡,年仅26岁。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报道称,2017年2月起,吴永宁在“快手”“美拍”“火山小视频”等多家视频平台发布各种高空挑战的视频。惊险刺激的视频内容为吴永宁带来了人气和收入。在“火山小视频”上,吴永宁有近100万粉丝,他发布了298个视频,进行了217场直播,获得了55万火力值(10火力值/元),共计5.5万元。为了吸引更多流量和关注,吴永宁不断加大动作的危险性:徒手扒着楼顶的边缘做引体向上,单手固定位置凭空远眺……媒体评价说,“他在用生命表演,以死亡谢幕”。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欢,平台用户数量激增的同时,对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的管理难度也在加大。吴永宁坠亡事件无疑给各大平台在“危险动作类”视频的内容监管上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使平台陷入了一个困境:当视频内容涉嫌违反伦理道德,却能为平台带来经济效益时,平台的内容管理者该不该删除此视频?一个理想的视频平台应当做出的适宜性的伦理选择是怎样的?本文试图基于伦理学中的波特模式对此进行分析。

一播放“危险动作类”视频时短视频平台的伦理困境

在吴永宁事件中,面对年轻生命的逝去,人们在感到痛惜的同时,将矛头指向了短视频平台。“我觉得网络视频害了他,因为有粉丝打赏之类的。”[1]吴永宁的好友在接受采访时如是说。可以说,短视频平台的粉丝打赏成为吴永宁不断进行高空挑战的动力。还有报道提到,在吴永宁坠亡之前,某直播平台上有用户曾多次呼吁、恳求相关视频平台封掉吴永宁的视频直播账号,因为可能会出人命。[2]然而,网络上仍可时常看到吴永宁的账号发布高空危险动作的视频。

目前短视频平台上存在两种“问题”视频:一是内容违法,二是内容有悖伦理道德。短视频平台对前者的管理难度并不大,违法者自有法律制裁,较难管理的是第二种。各平台在处理某些有悖伦理道德的视频时,容易陷入伦理困境,不知该如何做出合乎伦理道德的抉择。“危险动作类”视频属于典型的不违法但极有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伦理失范内容,是否应当向公众传播此类视频成为短视频平台管理者需要面临的一个伦理困境。伦理困境也被称为“道德悖论”或“道德冲突”,是指陷于几个道德命令之间的明显冲突,如果遵守其中一项,就将违反另一项的情况。[3]一方面,视频平台播出这些视频有利于展现世界的多元内容,毕竟这类视频的内容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危险动作类”视频存在许多潜在安全隐患,有可能对视频中从事危险动作的个体带来生命危险,同时也容易引起青少年的模仿。这种相互冲突的情况使短视频平台的内容管理者面临伦理困境:“危险动作类”视频到底播不播?做选择时应该遵循怎样的思路?伦理学理论中的波特模式常被用来分析伦理困境问题,下面我们将结合该模式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伦理学中的波特模式及其修正

在分析伦理困境问题时,我们时常会用到波特模式。波特模式(ThePotterBox)是哈佛大学教授拉尔夫·波特(RalphPotter)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用于在伦理困境中做出抉择的一种伦理思考思路和模式。波特模式有四个步骤:(1)理解事实;(2)概述决定的内在价值观;(3)运用相关的哲学原则;(4)清楚地表明一种忠诚。[4]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CliffordG.Christians)对波特模式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他认为波特模式是一个循环的有机整体。“它不是一组随便放在一起彼此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各个部分相互联系的系统”[5],“波特模式也可以用于确定当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时,采取什么政策方针来规范行为”。[5]克里斯蒂安将这种可借鉴性表达为“反馈”,并将这种“反馈”纳入整个决策系统。克里斯蒂安将波特模式发展成一个循环的有机整体,有利于遇到类似情况时再次进行合理抉择。

洛伊·沃特利(LoyD.Watley)也对波特模式进行了修改。

首先,洛伊·沃特利认为,波特模式的第四步中,“忠诚”这个词不够客观,具有偏袒性,可改为“利益相关者”,并将这一步提前到第二步来。其次,他认为伦理直觉主义固有的多元主义涵盖了许多更传统的伦理哲学,并帮助个人避免了情境伦理学固有的问题,因此,可以用伦理直觉主义里的各种义务去替代波特模式第三步的哲学原则。这一步应该以义务职责为中心,而不是哲学原则。他引用了罗斯(RossW.D.)和奥迪(AudiR.)列出的十项初步义务[6]作为第三步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洛伊·沃特利改进后的波特模式中应遵循五个步骤。

(1)情况(Situation):具体情况如何?个人应收集相关事实并清楚地辨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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