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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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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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成效

近年来,检务公开工作成效明显。检察活动的公开项目之多、公开渠道之丰富、公开力度之大,均可谓前所未有,拉近了检察机关与民众的距离,收到良好效果。

1.不少检察院较为重视检务公开工作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施原则,扩展充实了检务公开的内容、渠道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推进检察门户网站规范化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建立公开、便捷的网络查询制度”。

评估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并青睐网站的公开功能。在观念层面,虽然公开的具体项目、公开深度、公开方式存在争议,但检务公开已受到检察系统内外的基本认可,提高检察机关透明度、逐步推动检务公开已是大势所趋。

2.制度建设成绩斐然

制度建设对于检务公开的持续性具有支撑作用。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检务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出台《上海检察院机关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等地检察机关也出台了类似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出台了专门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检务公开的原则、内容、职责分工、方式、组织领导、考核监督等予以明确规定。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成立了检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并建立公开小组的例会制度和定期通告工作制度,建立检务公开考核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不少检察院聘任检务公开评议员,通过见证、听证、公示、评议、对话、咨询、邀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进行监督。这些组织制度机制的建设,对检务公开工作起到一定促进保障作用。

3.公开形式日益丰富

从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被称为“检务十公开”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到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充实完善了13个方面的内容,再到新的法律司法文件不断出台,以及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探索实践,检务公开得到不断扩展。

不少检察院曾在闹市区摆摊设点,印发宣传品,接受咨询,在检务公开起步阶段起到一定效果。近年来,不少检察机关还建立了集案件查询、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阅卷、检察长接访等功能于一身的“检务公开大厅”平台。检务公开大厅有力化解了检察院“门难进”的问题。检察开放日、检察长接待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日渐频繁,成为公众了解检察职能、检察活动的重要渠道。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大厅、电视报纸、电子信息屏、网站微博等推行检务公开,为企业组织、群众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极大便利。

4.地方创新多有亮点

各地检察院在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框架内,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并进行了一些创新,取得积极成效。广州市检察院网站提供了网上点名预约接访、QQ接访、视频接访、律师预约等服务,为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检察服务。与政府类似,检察院的预算信息、“三公”经费也受到一定关注。有多家检察院提供了2012年的预算信息或“三公”经费信息。郑州市检察院网上主动公开起诉书全文,并网上主动公开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嫌疑人姓名、案件类型、处理阶段、案由、日期和办案单位,将检务相关的工作信息公开,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成都市检察院等的“网上举报系统”不但较为完整地罗列了举报的各项制度机制、受理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网上举报系统,还设置了举报查询系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举报热情。还有不少检察院积极利用Web2.0等新兴技术,在正义网、新浪、搜狐等网站开通微博。截至2012年8月份,检察院官方微博已达433家,一些检察官也开通了其个人的实名认证微博[1]。

二2012年中国检务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缺乏

虽然检务公开有《宪法》层面的抽象依据,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的一般原则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一些司法文件推动检务公开,但是总体上法律依据位阶低,规定粗疏,操作性不强。相反,检务活动的秘密保守却有《保守国家秘密法》《检察官法》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违反也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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