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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分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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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人类利益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经济学必然要以分配关系当作自己的核心问题。[1]但分配如何决定,却一直是经济学研究中分歧最大的一个领域。这是它“研究问题的特殊性”所致。这种特殊性,使人们不可避免地带着特殊眼光来看待它,而难以采用“自由的科学研究”[2]。这种情况决定了这方面的分歧会永远存在下去,这是不可能完全用“自由”和“公正”的理论研究来解决的。
一市场经济的分配由生产关系决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分配按什么原则进行,是人们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虽然“按劳分配”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主要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却是中国学术界争论了数十年都没有明确结论的事。最近“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在“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这就从政策上给“按劳分配”的内涵下了定义,即“按劳分配”是按劳动力商品价值,或者讲按劳动力“消耗的劳”分配(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力消耗的劳是与劳动力商品价值一致的,因为劳动力的价值补偿是根据劳动力消耗的大小来进行的),而不是按原来理解的劳动者“支出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因为“按劳分配”是在“按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下进行的,那么这种“按劳分配”就只不过是“按劳动力要素贡献”分配的另一种表述,而它的贡献量,根据“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边际生产力理论的说法,就是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值。这说明,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按劳分配”只是“按要素分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撇开量的具体决定,仅就“劳”的内容来讲,“十六大”报告的认识是符合逻辑的(最主要的是,在政策上它更符合当前的需要)。自然,这并不是讲人们原来对“按劳分配”中“劳”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按劳分配”中的“劳”的内容是什么和应根据什么样的“劳”来进行分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一个实证问题,所以不存在谁对谁错。这里之所以讲目前对按劳分配中“劳”的认识是符合逻辑的,只是因为传统上人们对“按劳分配”的认识(结论与前提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对此,笔者早在1985年就指出,在以后也曾多次提出。[3]
然而,“性质”认识的正确,并不意味着对“量”的认识也是如此。
虽然各要素参与分配都有它们的历史合理性与必然性,如劳动得到工资是因为它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资本得到利息或利润是因为资本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成果的保存形式,利息是社会为保存这种成果而对积累者奖励的制度安排(积累资本如果不能得到经济利益,不仅资本积累难以进行,而且会促使人们将已积累的资本非生产性地消耗掉,人类长期发展而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因此就得不到有效保存和发展,人类福利的改善就没有可能,所以为了使生产力的已有成果得到保存并不断发展,就必须对人们保存和积累资本的努力进行奖励,这种奖励的形式就是利息。正是有了利息的作用,才使得社会生产力的已有成果得到保存并不断发展),土地得到地租同样因为它是保存土地肥力和有效利用的一种要求,但它们各自从社会总产品得到多大的份额或比例,却不是由它们各自的实际贡献来决定的。因为在联合生产和(各微观生产单位进行的)异质品生产系统中,是不可能计算出各自的实际贡献量的,所以根本不可能根据各自的所谓“贡献量”来进行,而只能根据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相对社会关系来进行。
我们知道,“按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基础是“边际生产力理论”[4]。如果假设资本、劳动和土地都是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与资本同质并可支付工资和地租,在单一产品模型中,这种理论就是无懈可击的,因此使这种理论在该领域长期处于支配地位。但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两个剑桥”之争,最终动摇了该理论的基础和支配地位。以琼·罗宾逊为代表的新剑桥学派指出,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为基础的分配理论——按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只在单一产品模型中才能成立,在异质品模型中则不能成立。因为在异质品模型中,为了比较不同性质投入产出的异质品,首先必须将它们转化成无差别从而能够直接比较的价值或价格;而要决定价格则必须同时确定利润或利润率;要确定利润率或利润则必须确定资本量,而资本量却又是由利润率或利息率决定的,即异质品的资本要参与分配并确定自己在其中的份额,首先必须确定自己的价值量,而这种价值量又是以自身能够带来的利润大小决定的,这里存在着循环论证。同时,该理论中的成本方程也是虚假的[5],并且即使假设资本是生产要素,该理论也存在着不可调节的矛盾;生产函数为一次齐次的假定(三要素分配的总和恰好等于总产品量,从而分配后没有剩余)等也是存在严重问题的[6],所以该理论在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7](但一种在逻辑上不存立或不严谨的理论,并不排除它在政策上的有用性。这也正如物理学上一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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