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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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存款保险稳固银行体系;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的。前者是指由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根据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个独立运作体系,是在三个银行集团内引入银行间自愿存款保险的基础上形成的;后者则是为了适应《欧盟存款保险指引》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根据该指引于1995年7月1日起制定实施本国相应的法规并建立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定,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来的。

;德国商业银行部门高度集中,其中的4家最大银行的资产和存款分别占总量的一半以上。早在1974年,由于当时最大的私人商业银行赫斯塔特银行的倒闭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震动,三大银行集团为了避免政府干预的发生,各自建立了存款保险方案,即相继设立了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方案。

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建立了流动性联合银行(LCB),以便向虽有偿付能力但暂时缺乏流动性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使私人商业银行业得以建立起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至此,商业银行自愿参与的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正式建立起来了。

此后的实践表明它的运作是成功的,它使德国在近30年的时间里得以避免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或大银行倒闭的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具有自愿特征的少数国家之一。银行可以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但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所有会员必须全部加入。

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者实行高保障。德国信用合作社、储蓄银行及其信贷银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额是所在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根据银行法的要求,银行的最低资本为500万欧元,因此被保险存款的最低额度为150万欧元。而商业银行平均股权为29.55千万欧元,其??均保险额度约为9000万欧元。那些小型的金融机构,其最低自有资本为600万马克(约300万欧元),其每个存款者所受到的保障至少达到180万马克(约90万欧元),这一非常高的限额几乎等于对存款进行全部保险。

存款担保基金原则上对银行业务中涉及的银行对所有的对非银行机构的债务、对投资公司的债务、债券等保管银行业务的债务均予以保障,但每个债权人的最高保障额为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上年度末责任自有资本金(由原始资本、银行拥有的股份额、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与发展基金三部分构成)的30%。;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又一特色就是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联邦银行法不允许联邦银行对存款保险体系实施最后贷款人功能。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银行危机或大银行破产,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可能没有足够资金用以偿付存款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才可能介入。

由各银行协会管理的非官方存款保险制度,因其不受公共监管而不在欧盟法律约束之下仍继续运作,与法定强制性制度相互补充,其保护范围和保额不变,只不过负责对超过2万欧元以上的存款部分进行保险。德国独特的存款保险运行机制是维持德国银行体系稳健的根本保证,并且已经成为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成功运作的一个典范。;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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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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