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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贷款产品

为盘活困境企业资产、舒缓企业资金流压力,支持有破产重整价值的企业恢复企业运营,实现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结合我行经营实际,制定共益债务贷款产品。

一、产品定义

共益债务贷款是指我行为已提交破产重整申请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的企业,发放贷款维持其继续生产营业或项目续建,借款企业将后续经营现金流或项目续建完成后销售或经营所得,以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产品优势

本产品以相对低风险的模式支持具有显著破产重整价值的企业:

(一)重整价值经过多轮审查。一是司法部门初步审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将“重整价值”审查作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的重要因素,对于法院已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表明司法部门已初步认可了申请人提交的具备重整价值的证据或重整可行性报告。二是我行尽调审查。根据业务办理要求,我行在尽调审查中将从企业债务人的行业地位和行业前景、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资质价值、品牌价值等方面同时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情况综合评估企业重整价值。

(二)我行债权可享受优先受偿权。以共益债务形式介入,债权可优先于职工工资、所欠税款、普通债权,虽然不能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受偿,但可以通过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及确认等形式,实现优先于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受偿,享有“超级优先权”,实现我行信贷资金的“后进先出”。

三、产品要素

(一)准入条件

本产品适用于已提交破产重整申请,进入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或预重整程序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1.企业具备明显的重整价值,债权和债务关系清晰明确,

股权结构清晰;

2.企业重整价值或有效资产变现价值在扣除破产费用后能够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我行为困境企业提供的贷款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同意纳入共益债务(如困境企业在预重整期间,需经临时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对于我行贷款资金用于支持续建项目的企业,资金投入后续建项目在半年内需形成资产,价值可实现明显提升。

(二)贷款品种

根据困境企业融资需要,可综合评估,灵活采用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贷款等业务品种。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和企业重整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企业重整价值的10%。

(四)贷款期限

1.对于存在流动性资金缺口的困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控制在1年以内;

2.对于固定资产或项目类贷款,期限控制在3年以内,同时必须按年设置还本计划。

(五)贷款利率

结合对困境企业的整体风险以及与我行的合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差异化的利率定价,贷款年化利率原则上不低于8%。

(六)还款方式

本产品支持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固定资产或项目类贷款按季付息,按年设置还本计划。

(七)贷款用途

本产品支持的流动贷款用途仅限于困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支付职工工资等流动性经营。

本产品支持的固定资产或项目类贷款用途仅限于对应困境企业对应固定资产采购或项目建设使用。

(八)用信条件

1.企业重整价值清晰明确。企业重整价值可参考管理人出具的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报告,如管理人未出具相关报告,则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则上第三方评估机构需在破产重整方面具有类似行业或资产类型X个以上成功案例。

2.借款合同中明确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借款合同中需明确本产品的借款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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