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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最新]--第1页
公路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门管理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其他部门管理的公路
工程可以参照执行。中外合资建设的公路工程按投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为: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批准的变更设计
文件和图纸;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交通部颁发
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施工和建设单位应编制全部工程竣工文件、图表、
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公路工程的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初验)和竣工验收。
小型项目或改建的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七条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隶属关系,由审批设计
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
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交工验收(初验)
第九条当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资料,施工
单位应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确已具备验收条件,方可组织初验。
第十条初验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投资建设单位主持。接管养护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当地建设银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初验领导小组,下设若
干检查小组负责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沿线设施等以及施工资料和
财务进行详细检测和检查。
第十一条工程初验检查和评定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公路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最新]--第1页
公路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最新]--第2页
进行。
受检的工程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三个层次进行评定和评分。
分项工程采用评分制:8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到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总评价采用“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的工程不
予验收。
第十二条初验应按以下规定全面认真地检查:
一、路线:在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
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
二、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
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
里抽查1——2处,每种路面结构或同一类型路面结构和厚度、宽度每1——2公里要抽查一个
断面。
三、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
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查总数的80%以上;小桥抽查总数的50%以上。必要时应进行
静载试验。
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其中、高度在4m以上的挡土墙和孔
径在2m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50%。
五、检查沿线其他设施及路用房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结构尺寸。
六、检查竣工文件资料,工程财务决算的情况。
第十三条初验后,由初验领导小组提出初验报告,按投资隶属关系请上级主管部门组
织竣工验收。初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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