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学在商标法学教学和研究中的运用.docxVIP

符号学在商标法学教学和研究中的运用.docx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符号学在商标法学教学和研究中的运用

?

?

符号学在商标法学教学和研究中的运用

由于商标在市场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商标法吸引了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眼光,成为共同关注的对象。近年来,发端于西方的符号学为商标法的教学和研究方法提供了解构性分析,可精细入微地解读商标的本体问题及其基本制度,既可应用于教学向学生清晰地展示商标法的整个架构和重要概念,又可用来提高商标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失为教学方法和研究方法的一种创新。

1商标符号学

符号学属于形而上的对客观世界的哲学解读方式。符号是携带意义的感知: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表达,符号的用途就是表达意义。符号再现有一定的规律,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的科学就是符号学。它是社会与人文研究的总方法论,是一种解构主义的分析工具,它意在从符号结构的视角为社会科学提供共同的理论体系,并提供理据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是现象学而是实质学或本体论的研究。

在西方法学方法论中,符号学法律理论并非走向与传统法学相同的路径。不同于权利义务的责任分析模式,符号学把法律现象都作为符型与符指的关系,从人本身认识论的角度来研究。由于商标本身就是符号功能的心理认可,因此可以从符号着手,对商标法基本范畴内的概念和理论进行更有效的分析。但利用符号学为商标的内在逻辑提供理据性的目的不在于仅仅表达商标由符号所塑造,而在于借助符号学的工具,达到对商标法的科学理解,为商标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一致性和自洽性提供理据。

2商标基本概念的符号学分析

商标是符号在商业交往过程中的标识,商标本身就是商品化的符号。利用符号学可以对商标的基本概念做出精确的诠释。

2.1商标的理解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商标是标识商品不同来源的记号。与之迥然不同的是,以符号学视角来看,商标并不是不可消减或不可分离的事物,它只是一套关系,是符号本身结构内能指与所指的社会关系。符号的三元结构模式认为,商标是由能指、所指和对象组成的三元结构,其中,能指就是有形或可以感知的标志,即我国商标法上所认可的用来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所指为商品的出处或商誉,对象则是所符号所依存的商品或服务。能指是商标外在体现的符型,可以由字母、文字、图形等组成,但商标不等同于这些符型,它只是商标关系的一个载体,离开了所指,这些符型只是单纯的符号,并不具有商标法上的意义。能指的意义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不同符型表示的能指不同,甚至同一符型能指也不同,比如上海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为了表达所指的意义,能指必须有所区别。能指依存于对象产生的所指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

2.2显著性

显著性要求能指能够区别已存在的符型,并能够指向所指,标示产品的来源或出处。因此,对于臆造商标、想象商标、暗示商标而言,由于其易于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所指,所以具有天然的注册优势,即谓固有显著性。而对于通用性词汇和描述性词汇,由于在消费者心目中这些符型本身具有较强的所指意义,所以企业必须塑造出不同于原意的新意指,才能注册为商标,即谓获得第二含义或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显著和知名取决于消费者对所指意义的认可和对能指与所指唯一对应关系的心理认同,商标越知名,意指越单纯,符号的对象弱化越快,这导致了商标结构的二元化。最终符型独立出来,成为可以交易的符号,这即是驰名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

3商标法基本理论的符号学解释

商标权包含了正反两个方面的权利,商标权中的使用与禁止权中的使用并非为同一概念,两者的范围并不一致。这可以从符号学模型得以解释,并可厘清混淆理论的使用,框定商标侵权的边界。

3.1商标权

如前所论,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符型能指与所指联系关系的专有权。商标权既不包含对符号的单纯占有,也不等同于所指的商誉,它只能是对两者动态关系的一种掌控权。普通物权的权利边界是确定的,绝对的,并不受限制的,如果把物作为符号,物权人就对符号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商标权人对商标符号却不享有所有权,他享有的只是一种关系,且这种关系的边界并不是确定的,而是模糊的,正向的商标使用权仅仅限于在注册的对象上使用注册的符型,反向的禁止权因意指本身含义的大小边界而划定。与物权截然不同。

3.2混淆理论

从符号学角度来说,任何干扰能指与所指联系关系的行为都是侵权。单纯地对符型与对象的干扰,并不构成侵权,也不是商标意义上所禁止的行为,只有影响意指向公众传递的行为才有可能为商标法所禁止。有学者以二维图形结构解析为:能指与对象二维交叉形成的点为所指点,以所指点为中心形成的圆即为商标权范围。其他能指与对象二维动态运动中的相交点如果落入到前者的圆内即构成混淆,距离圆圈越近越容易导致混淆。

3.3淡化理论

依照美国商标法第45条,淡化是指削弱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

文档评论(0)

139****254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